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贵州省团餐配送行业协会(英文名GuiZhouGroupCateringAssociation,缩写GZGC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团体膳食、配餐、农产品物流配送、食品食材供应配送服务及相关企业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行业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不断提高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水平,培养团餐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为我省团餐配送行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协会以促进农业发展、保障消费安全为使命,立足全省,以促进全省团餐配送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己任,以最大化减少农产品流通损耗、扩大销售半径、促进产销对接和农商互联,加强农产品全链联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
第五条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七条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协会健康发展。
第九条本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行业组织凝聚力,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加大采购贵州本地产农产品力度,实现“营养餐、贵州产”的要求,扎实做好校农农产品对接工作,搞活省内、县域市场流通,应用大数据技术和分析,实现营养餐菜单转化为农产品生产订单,指导农业规模化、组织化、标准化生产,提升省内农产品市场占有率;
(二)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开展行业领域的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和行业大数据,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树立行业标杆,表彰先进,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现代行业理论以及流通经济理论、政府与企业采购、理论与实务研究,组织经验交流,促进团餐配送行业和农产品流通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团餐配送行业与农产品流通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技术技能比赛和人才培训活动,组织开展团餐配送行业品牌、信用等级、分级等认定工作,提高团餐配送产业、采购分销领域与农产品流通行业的组织服务水平;
(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团餐配送行业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本行业的对外交流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团餐配送行业学术研究以及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会务、商品交易活动,促进加工配送、政府与企业采购、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方面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团餐配送行业、农产品采购分销和流通的现代化;
(十一)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水平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主管、主办相关行业报刊、网站与数字媒体、资料和出版物;
(十三)参与团餐配送产业、冷库、产地预冷库的顶层设计;
(十四)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内的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填写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照复印件;
(二)秘书处进行初查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牌证、任职证书并公告。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七)决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宜;
(八)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理事会选举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理事、副会长、会长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三条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协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协会理事。
第四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注册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