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团餐配送行业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贵州省团餐配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团体膳食、配餐、农产品物流配送、食品食材供应配送服务及相关企业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贵州省团餐配送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协会会员有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为了保证协会具有必要活动经费,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题的通知》 (民发[2003]195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干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民发[2006]12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会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交纳会费每年50000元;
本着取之于会员 ,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会费将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会议的会务费用;
1.本会设立财务部,有独立银行账户,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会费收取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给交费企业开具《贵州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入账。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会费的支出坚持“ 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截留、挪用。协会的财务每年将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4.严格执行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使用开支范围。会费必须用于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和必要的管理支出,以保证会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5.开支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由法定代表人签批。每笔金额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的 (含伍万元) 由法定代表人签批,每笔金额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上的须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交法定代表人签批。
6.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的,由协会负责催交;仍未缴纳会费的,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会员单位一年拒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已缴纳的会费不退回。
本办法提交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经2/3 以上与会会员同意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后生效。